發布時間:2017年9月26日 瀏覽次數:2262 次
保安員陳大榮因為失責,差點被酒店開除。就在前不久,有一名住在酒店的客人王帥被打,當時正好是陳大榮值 ,由于他沒有及時上前制止,被打的客人王帥把酒店給告了。
當時,王帥剛剛外出回到酒店,有五六個人在大堂里等他,大概是因為生意上欠了錢,對方守在這里要求王帥馬上還錢,幾句不合雙方便打了起來,對方人多勢眾,結果王帥身體多處受傷。正在門口值班的柬智雄看到雙方廝打起來,大堂當時只有他一個保安員,而對方卻有五六個人,陳大榮不敢貿然上前拉架,只好給值班經理打電話,當值班經理帶著幾名保安員趕到時,王帥已經躺在了地上,打人的已經走 了。
事后,客人王帥要求酒店支付醫藥費,酒店認為王帥是被他人打傷,與酒店沒有直接的關系,不愿意支付這筆費 用。
分析:
首先,王帥可以要求那些打人的人賠償,理由是:《民法通則》第106條第二款規定,公民、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、集體的財產,侵害他人財產、人身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那些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,由于債務糾紛發生了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事實,其主觀上有故意,客觀上實施了違反《民法通則》的行為,造成了他人損害的結果,結果與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,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二,王帥也可以要求酒店賠償。理由是王帥到酒店來就餐、住宿與酒店形成了事實上的消費關系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;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保障消費者的人身、財產安今是經營者一項法定義務。由于酒店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定義務,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同時,最高人民法院《關干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六條規定;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,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。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,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 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。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在案例中,酒店是安全保障義務人, 因此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陳大榮作為酒店的保安,其職責有義務保障每一名客人在酒店內的人身安全。當發生客人被打或是其他糾紛時,應當立即上前制止。在保安員人手不夠的情況下,可以叫周圍的人,如酒店餐廳的服務員,前臺的服務員,或是旁邊的客人一起幫忙勸架,制止傷害的發生,不該一味等待值班經理的到來。這樣既會給客人造成損失,同時對于酒店的形象也是有損的。